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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经整理,与砂石有关政策如下:
第二十八条
要点:
(1)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采砂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2)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同时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分析:
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将为长江流域未来有序、有限地开展河道采砂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采运砂产能、运能需要及早考虑和调整未来发展方向。
第六十九条
要点: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分析:
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渣土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综合利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也有助于强化对于渣土及渣土船舶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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